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评估重点建议》和省高院《关于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三方评估重点建议的初步分解方案》的要求,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评估的重点内容,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详细制定了各项工作推进计划,逐项梳理改革要点、改革文件等推进落实情况,现按评估重点建议和分解方案内容,将本院司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自上级法院部署司法改革工作以来,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党组多次召开会议,学习宣传贯彻司法改革政策并解读相关文件。为切实抓好司法改革过程中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向全体干警传达了《最高院司法改革热点问题解答(一)》《最高院司法改革热点问题解答(二)》等文件。其中,8月21日的会议主要针对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法官员额制和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三方面进行讲解,向干警解释了改革前后的工作、职级、工资的变化情况,使广大干警了解员额比例设置及员额岗位设置等政策,同时要求干警不要盲目猜测文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努力凝聚改革正能量,营造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员额法官入额遴选,没有“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照顾特定群体等问题。严格遵守员额法官选任条件,没有不符合条件的干警参加员额法官选任等情况。为落实上级法院有关员额管理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员额管理制度》,明确入额条件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严格执行院领导(院长除外)入额统一标准和程序,以及“未入额法官不得办案以及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申请入额应辞去领导职务”的规定。目前,没有综合部门人员入额的情况,入额人员均为在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
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员额法官办案制起,我院所有入额法官均办理案件,承担办案责任,并制定了相应的《院庭长办案规定》,入额法官依法独立裁判、依法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案件不在由院庭长审批,员额法官自主裁判。案件均由入额法官承办,坚决杜绝未入额法官承办案件或挂名办案的情形。审委会仅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严重按照本院的《审委会工作规则》进行。
在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基础上,结合法院审判业务与综合行政工作实际情况,2017年6月末研究通过并下发《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于7月末全面落实与办案质效挂钩的绩效奖金分配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保障落实工作。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及时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运行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落实与办案质效挂钩的绩效奖金分配制度。按照奖励先进、激励后进,奖勤罚懒、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分配绩效奖金,树立正确分配导向,确保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落地落实。2017年5月,按照要求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并结合省院工作要求及本院实际,研究制定了《临江林区基层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方案(试行)》,对法官、审判辅助及综合行政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二、新型办案机制落实情况
根据《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办案表》中的数据显示,我院已基本实现人案均衡。我院院领导高度重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抗诉、检查建议及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入额院领导在2017年承办过发回重审的案件。
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高审判质效,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在2017年制定《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方案》,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现有审判资源重新进行优化重组,建立合议庭,保证各合议庭的办案权重合理,办案类型明确。但由于我院员额法官较少,案件数量较少,暂时未能实现审判团队配备专业化。我院会尽可能的将有限的审判资源合理利用。
截至2018年3月,我院暂未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解决非核心审判事务。
(1)放权同时也控权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参加案件审理的裁判文书,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做到充分放权。同时,院领导和审管办加强对案件具体审判权力、审判程序和审判效率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敏感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对超2/3审限的案件采取审限预警、调度机制,本院院长和分管院长亲自对临近审限案件进行调度、督促结案,对延长审限和扣除审限案件审批流程严格进行管理,将庭外和解扣除审限纳入审批程序,坚决杜绝违规延长审限和违法超审限问题,提高审判效率,最大限度地解决放权不放任的问题。
2.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建立了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模式由过去的领导层层审批制转变为员额法官自主决断,改变以往行政化、层级化的审判管理体制,切实做到合议庭有职有权,承办法官独立裁判,使合议庭和员额法官走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轨道。同时,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制定了《临江林区法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使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得以建立和落实。
3.发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院庭长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院庭长在履职的同时并不插手案件的审理,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4.建立类案同判机制。我院同类案件现由同一法官审理,保证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5.建立案件质量自查机制。我院评查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规定,建立了本院的案件评人员信息库,有专门的评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评查。建立集案件质效评查、裁判文书评查为一体的案件质效评估体系,并将评查结果纳入本院绩效考核。
6.未建立专业法官会议。由于我院员额法官数量较少,案件数量较少,暂时没有建立专业法官会议的条件。
7.审委会职能转变。我院审委会职能在改革中有较大转变,建立了《审委会工作规则》,审委会职能向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实施审判管理等职能方向转变。
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根据《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完成了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改革后,员额法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基本工资以法官等级为基础,设置职务等级工资一项,并对应若干工资档次。设置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职务等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效、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体现工作实绩,实现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
做好“政策交底”,防此干警及其他人误读误传、盲目猜测。要将中央进一步完善的政策传达给每位干警。通过对司法改革政策的解读与宣传,向干警“政策交底”。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和省法院针对改革实践前期改革试点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和丰富政策,形成了很多脚踏实地、接地气的好政策,涉及员额制改革、法官遴选、职务序列改革、司法责任制、内设机构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多个方面,都是改革的核心和重点,都是广大干警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政策的全面传达、全面解读,把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向广大干警讲清楚,把工资构成、工资增长幅度、增资数额进行公示,引导干警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同时形成良好的职业预期,最大地激发改革的内生动力。
按上级法院要求,根据《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员额法官工资和绩效做到按时发放。《细则》中的具体要求体现激励作用,中院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金,不存在平均主义,院领导的绩效奖金水平没有高于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员额法官需按照法官等级落实的各项津补贴,除车补、房补仍需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其他津补贴均已落实到位。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均按照我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省院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员额法官等级确定和晋升工作。制定《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和法官等级首次按期晋升工作实施方案》,于2017年2月起逐步开展员额法官首次等级确定和晋升工作。并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完成部分员额内法官等级审批、备案和工资审批工作。具体为,2名四级高级法官(其中1人需要确定);2名一级法官;1名三级法官,均已按要求完成备案手续与工资审批;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全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础上,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稳步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流动的趋势日趋明显,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的人员配置方式逐步完善,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我院已建立防范外部干预、内部过问案件软件应用及工作机制,并制定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并且数字法院系统对外部干预及内部过问情况均可以有数据留存。截至目前,我院未出现领导干部或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1 13: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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